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管理员2016年01月01日 09:38 浏览次数:

东农校发〔2015〕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教学过程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严肃性,稳定教学秩序,预防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保障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根据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事故

1.擅自减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数;

2.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

3.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课堂(实验室)处理个人事务;

4.自研究生院发布成绩录入通知后两周内不向教学管理办或学院送交研究生答卷(课程论文)和成绩单;

5.阅卷出现漏判、错判或统分出现较大差错。

(二)管理类事故

1.研究生院或学院未按时或未按有关规定做好教学安排、考试组织、成绩管理、学籍管理等有关工作;

2.学院无故不执行研究生院布置和下达的教学计划及有关工作安排;

3.因管理或协调不力,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或未能及时将教学活动的调整、变动等情况通知到任课教师和研究生;

4.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迟到、早退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5.因教室(实验室)未按时开门、多媒体教学设备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得到及时修理、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停电等,影响正常教学活动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2.在教学过程中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研究生;

3.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袒护、纵容研究生违法违纪;

4.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证实具有抄袭、剽窃和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5.无故不履行导师职责,致使研究生在长时间内不能得到正常指导,或导师未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擅自将指导的研究生调为其他导师培养;

6.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请他人代课,或将教学任务转让他人;

7.试卷出现严重命题错误,或泄漏试题,或不按阅卷评分标准任意判分、改分、送分,或在监考、阅卷过程中遗失试卷、答卷;

8.在研究生培养各阶段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影响成绩、评优、评奖等的公正公平性。

(二)管理类事故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书或证明材料;

2.丢失研究生答卷或原始成绩;

3.未严格执行学校研究生考试有关规定而影响了考试结果的有效性,或在巡考、监考过程中对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

4.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或未按时开启多媒体教室教学设备,导致影响正常教学活动10分钟以上。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的原则,学院与研究生院对教学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事故原因分别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最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发现人或举报人用真实姓名填写《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情况登记表》,交研究生院教学管理办。或学院接到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情况登记表》,交研究生院。

第八条研究生院负责下达《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处分通知书》。

第九条对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一年内第一次出现,给予责任人在部门或学院内通报批评;第二次出现,给予责任人在部门或学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教改项目申请、评选和教学奖励等资格。

第十条对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一年内第一次出现,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各类教改项目评选和教学奖励等资格,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第二次出现,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及下两个年度各类教改项目评选和教学奖励等资格,取消当年和下两个年度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教职工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教学事故申诉与仲裁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教学事故责任人可在收到《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处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申诉书》,交研究生院教学管理办。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及仲裁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在收到申诉人书面申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做出复议决定。学术委员会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研究生教学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各类研究生教学事故均在研究生院、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岗位聘任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东北农业大学

2015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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