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员2015年01月01日 09:53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农校发〔2014〕71号

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现将《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北农业大学

2014年8月30日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省财政

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4〕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研究

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

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为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支持,从

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2014年秋季学期以后入

学的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研究生除外,

下同)。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

服务和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

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项资金,设定不同的类型和等级。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

向)倾斜。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1.新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奖励当年新录取的研究生(保留学

籍和休学研究生除外)。硕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当年录取硕士研究

生总数的70%(具体名额由学校下达),不分等级,奖励标准为8,000

元/人·年,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直接评定,其他研究生依据入

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排名进行评定。博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

当年录取博士研究生总数的100%,不分等级,奖励标准为10,000

元/人·年。

2.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二、三年级在籍研究

2生。下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等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奖励比例均为本年级

本类别研究生总数的20%,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为10,000元/

人·年,博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为12,000元/人·年。

二等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奖励比例均为本年级

本类别研究生总数的40%,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

人·年,博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年。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

年使用。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的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

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剩余名额可以转

入本学年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

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

第六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

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各级各类学生活动,表现良

好。

第八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和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条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未

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学术失范,课程考核不合格,受到处分等

3情形的,不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

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上一

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

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评审细

则,并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

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研

究生工作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任成员。校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名额分

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

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校领导小组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院评审委员会),院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学院院长任

主任委员,委员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授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委员和研究生中选取代表担任,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评审标准的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二级学院评审、学校审核”

的程序进行。

1.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名额分配;

2.研究生本人申请;

3.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定、公示和推荐,公示期为3个工作

日;

4.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45.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6.学校印发公文;

7.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8.奖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院评审委员会按

照分配名额确定获得新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并报送校评审

领导小组审核。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当通知

研究生本人是否获得奖学金以及奖学金金额。

第十五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每年的秋

季开学后启动。各院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标

准与规则,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和公示

等工作,并将推荐名单报送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各院评审委员会推荐

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结果汇总、上报校评审领导小

组审核、结果公示等工作。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二级学

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当

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

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仲裁。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经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通过后,由学校印发公文。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学校印发公文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获奖名单并报送计划财务处。

第十九条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新生学业奖学金,休学的

研究生复学后方可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审。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

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学校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5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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